无线电航行警告
无线电航行警告(radio navigational warning)为及时改正航海图,将新搜集到的海区重要变化情况用无线电传送给用图者的报文。
世界无线电航行警告系统将世界海域划分为16个航行警告区域,区域内每个国家都要指定出负责航行警告发布工作的国家协调人。每个区域由所在国家协商推选出区域协调人。国家协调人负责向区域协调人提供有关本国海区的航行警告资料,区域协调人将收集到的资料核对、整理和编辑之后,发布区域航行警告和刊印书面航行通告。按决议的要求,航行警告发布范围分为地方警告、沿海警告和区域警告。按其主要程度分为一般警肯、主要警告和极端重要警告不同等级。中国、日本、朝鲜、柬埔寨、越南、菲律宾、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及印度尼西亚、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海域为第11区。日本担任区域协调人。我国的国家协调人原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现在是交通部海事局),在该局设航行警告总台,并于1980年4月2日开始工作,负责统一管理我国沿海航行警告的发布工作。
分类和分工
航行警告分三类:
①区域警告。每个航行警告区的有关国家和地区共同协商确定一个区域协调人,负责收集、核对、整理和播发整个辖区的远程航行警告。
②沿海警告。每个沿海国家确定一个国家协调人,负责收集、核对、整理和播发本国沿海和邻近沿海水域的航行警告,同时迅速把它传送给所在区域的协调人。中国的国家协调人是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局。
③地方警告。由港湾当局向辖区播发,作为对沿海警告的补充。可能时,所有航行警告均应以英语播发,地方警告可仅用本国语言播发。必要时,以联合国法定语言中的一种语言播发区域警告,以本国语言播发沿海警告。
内容
必须是航海通告未发布的新情报,包括:
① 主要航道有影响的灯标、雾号和浮标的损坏;
② 主要航道上或其附近新近遇难能危及航行安全的沉船和它的标志;
③ 新设置的大型助航设施或原有助航设施有重大改变的;
④ 在通航繁忙的水域中,正在进行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大型拖带作业;
⑤ 漂流的水雷;
⑥ 正在进行搜救和防污作业的区域;
⑦ 新发现的可能对航行构成危险的岩石、浅滩、暗礁和沉船及其标志;
⑧ 现有航道的意外改变或停止使用;
⑨ 在航道或其附近进行对航行有潜在危险的海底电缆或管道敷设活动或其他水下作业;
⑩ 在航道或其附近有平台;无线电导航设施严重故障;影响海运安全的特殊活动,如海军演习、发射导弹、太空飞行活动和核试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