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副业务】船舶航次计划的公约要求和规范

发布时间:2019-10-17 15:56:13 访问次数:4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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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约及法规要求
1、SOLAS 74第V章第34条(S74/CV/R34)
1)船长在开航前应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和建议案,确保预定航程已根据有关区域的相应海图和航海出版物作了计划。
2)航次计划应确定一条航线,该航线:
.1 计及任何相关的船舶航线划定系统;
.2 确保有足够的海上空间作为船舶全航程的安全通道:
.3 预计所有已知的航行危险和不利的天气条件;和
.4 计及适用的海洋环境保护措施,并尽可能避免可能对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和活动;
2、STCW规则附则A部分的第VIII章第A-VIII/2节第2部分(STCW CODE SECTION A-VIII/2,PART2)
3、对预定的航次,应在研究所有有关资料后事先作出计划,并应在航次开始前对设定的任何航线进行核实。
4、轮机长应与船长协商,预先确定计划航次的需要,并考虑对燃料、淡水、润滑油、化学品、消耗品和其他备件、工具、供应品的需要以及任何其他需要。
5、每一航次前,各船船长应保证充分并恰当地运用本航次所必需的海图和其他航海出版物,对自出发港至第一停靠港的预定航线作出计划,所述海图和航海出版物应包含永久性的或可预测的以及涉及船舶航行安全的航行限制和危险的准确、完整和最新的资料。
6、在考虑了所有有关信息并核实了航线设计后,计划航线应清晰地标绘在相应的海图上,并在航行期间供值班高级船员随时使用,他应在使用之前核实将采用的每一航线。

7、如果在航行期间决定改变计划航线的下一停靠港,或者因其他原因船舶需要大幅度地偏离计划航线,那么,应在大幅度地偏离原计划航线之前计划经修改的航线。


二、检查要点
1、航次计划的制定
船舶航行的每个航次均应制定航次计划,编制的航次计划均应计划完整,收集所有和计划航次/航路相关的信息,从泊位到泊位详细规划整个航次/航路,并在开航前获得船长的批准。

2、航次计划的规划
检查航次计划的制定是否包括航次计划规划的内容。
在规划航次和航路时要考虑以下方面:
1)船舶的状态和条件、稳性及其设备;任何的操作限制;在海上航道和港内允许的吃水;操纵数据,包括任何限制条件;
2)货物的特性(特别是危险物品),及其在船上的分布、积载和绑扎;
3)配备适任的且休息良好的船员负责航行;
4)有关船舶、设备、船员、乘客或货物的最新的证书和文件。
3、航次计划的完整性
检查航次计划是否涵盖整个航程所应考虑的内容,如是否计划从泊位到泊位,是否考虑了定位的方法和手段等。

航次计划应完整以确保海上人命安全、航行安全和效率以及在计划航次中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应考虑到安全航速,考虑邻近预计航线或航迹的航行危险,船舶操纵特点和吃水及相应水域深度;必要的速度更改,如由于夜间航道限制、潮汐限制或因船舶下坐和转弯时横倾导致的吃水增加的限制;在吃水受限区域中的富余水深;机械状态需要变化的位置;转向点,考虑船舶以计划航速航行的旋回圈和任何预期潮汐和水流的影响;定位方法和频率,包括首选和次选的方式,以及对定位准确度十分关键的区域和必须获得最大限度可靠性地区的标识;船舶线路和报告系统及船舶交通服务的使用;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考虑;考虑到现有岸基应急响应安排和设备、货物性质和应急事件本身,在任何紧急情况下需要弃船时,作为备选方案将船舶置于深水区域或航行到避难港或安全锚地的应急计划。


三、航路的选择和航次计划的制定/执行

航路的选择
航路的选择工作是船舶完成行此任务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船舶在接到公司的航次指示后,二副应在船长的指导下,做好航路选择,即航线设计的工作,最后经船长审核批准后执行。这不仅直接关系到船舶的航行安全,也关系到船舶、公司的经济效益。为了保证海上人命安全、航行安全和效率、保护海洋环境,以及在计划执行中对船舶行程和位置的密切和持续监管的重要性,我们必须严格按照航行计划来执行。
航次和航路计划包括评估,也就是收集所有和计划航次/ 航路相关的信息, 从泊位到泊位详细规划整个航次/ 航路,包括那些需要引航员引航的区域;计划的执行;以及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对船舶行程的监管。
在规划航次和航路时要考虑到所有与计划航次/航路相关的信息:
1 船舶的状态和条件、稳性及其设备;任何的操作限制;在海上航道和港内允许的吃水;操纵数据,包括任何限制条件;
2 货物的特性(特别是危险物品),及其在船上的分布、积载和绑扎;
3 配备适任的且休息良好的船员负责航行。
4 有关船舶、设备、船员、乘客或货物的最新的证书和文件;
5 计划航次/ 航路中使用适当比例尺、准确及最新的海图,以及任何有关的永久或临时航海通告和现有无线电航行警告;
6 准确及最新的航路指南,灯标表和无线电导航信号表;以及其它任何相关的最新信息,包括:
6.1 主管当局发布的路线指南和航路计划图;
6.2 海流、潮汐图和潮汐表;
6.3 气候、水文和海洋数据及其它适用的气象资料;
6.4 可用的气象航线服务(如包含在世界气象组织刊物No.9 中的D卷);
6.5 当前船舶的航线和报告系统,船舶交管服务,及海上环境保护措施;
6.6 整个航次/ 航路可能遇到的通航流量;
6.7 如使用引航员,有关引航、登船和离船信息包括船长和引航员间的信息交流;
6.8 可用的港口信息,包括有关岸基应急响应安排和设备的信息;
6.9 有关船型或货物,船舶将经过的特殊地区,从事的航次/ 航路类型的其它信息;
6.10 航线拟定时,应充分考虑利用各种定位方法的可能性,特别是重要转向点位置应考虑实测求得。接近陆地时,应选有显著物标或明显特征等深线的水域。注意避让条件,特别是能见度不良时,更应尽可能避免航线穿过渔区或拥挤水域。
6.11 在通航密度大、航区复杂的水域,由以减少海难事故为目的的单一航路或多航路系统和航路指定方式而构成的任何航路体系,例如分道通航制、双向航路等。

基于以上信息,应对预定航次/ 航路进行全面评估。本评估应提供对所有危险区域;那些区域中与安全航行相关的,包括任何现有的航线或报告系统以及船舶交通服务;以及任何海洋环境保护适用区域的明确标注。




航次计划的制定
1 基于可能的最全面的评估,应准备一份包括整个航次/航路的,从泊位到泊位的详细航次/航路计划,包括那些需要引航员引航的地区。
2 详细的航次/航路计划应包括以下要素:
2.1 在适当比例尺海图上,对计划路线或航次/ 航路的轨迹进行标绘;应标明计划路线或航迹的真航向,以及所有的危险区域、现有船舶路线和报告系统,船舶交通服务和实施海洋环境保护的地区;以及
2.2 确保海上人命安全、航行安全和效率以及在计划航次/ 航路中对海洋环境的保护;这些要素包括,但不限于:
2.2.1 安全航速,考虑邻近预计航线或航迹的航行危险,船舶操纵特点和吃水及相应水域深度;
2.2.2 必要的速度更改,如由于夜间航道限制、潮汐限制或因船舶下坐和转弯时横倾导致的吃水增加的限制;
2.2.3 在吃水受限区域中的富余水深;
2.2.4 机械状态需要变化的位置;
2.2.5 转向点,考虑船舶以计划航速航行的旋回圈和任何预期潮汐和水流的影响;
2.2.6 定位方法和频率,包括首选和次选的方式,以及对定位准确度十分关键的区域和必须获得最大限度可靠性地区的标识;
2.2.7 船舶线路和报告系统及船舶交通服务的使用;
2.2.8 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考虑;以及
2.2.9 考虑到现有岸基应急响应安排和设备、货物性质和应急事件本身,在任何紧急情况下需要弃船时,作为备选方案将船舶置于深水区域或航行到避难港或安全锚地的应急计划。
3 应在海图或航次计划本或电脑里清楚地标明和记录航次/ 航路计划的详细内容。如果船舶配备有电子备份的海上电子出版物,航次计划应按照参考文献(c) 的要求包含适用于本计划航次的书面摘要。
4 每航次/ 航路计划及计划的详细内容应在开航前获得船长的批准。

航次计划执行
1 完成航次/ 航路计划后,一旦能够合理准确的确定出发时间、预计抵达时间,应按计划执行航次或进行变更。
2 执行计划或确定开航时,应考虑的因素有:
2.1 船舶导航设备的状况和可靠性;
2.2 预计潮高和流速到达临界点的时间;
2.3 气象条件(尤其是在已知经常受低能见度影响的区域)以及气象航线信息;
2.4 白天和夜晚通过危险点的时间,以及任何对定位准确性的影响;
2.5 通航情况,特别是航行交汇点。
3 对于船长而言,考虑是否存在如下任何特殊情况非常重要,如某预报能见度不良区域,计划在仅能使用视觉手段定位的某关键点航行,这是威胁船舶安全不可接受的航行计划的一个基本特征,该航段船舶因此需在这种条件或类似条件下航行。船舶船长还应考虑在航次/ 航路特殊点使用额外甲板或机舱人员的情况。
4 此计划应保存在驾驶室,并可随时供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取阅并使用。
5 应紧密并持续监控船舶按照航次和航路计划的行程。对计划做出的任何变更应与这些指南保持一致并清楚地予以标明和记录。

来源:船管网